邮件赔偿
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非我公司原因而发生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我司不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情况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邮件除外)。
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重量无减少而内件短少或损坏的。
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的。
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国内特快专递(飞时达)邮件赔偿标准 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
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邮件如发生延误,免除本次所付资费(不含包装箱、保价等附加费用);
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物流赔偿标准 合同物流项目依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邮件报关
海关对个人邮递物品的规定 个人邮递物品是指:按我国海关的规定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的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既方便正常往来,照顾个人合理需要,又要限制走私违法活动。据此原则,海关规定了个人每次邮寄物品的限值和禁止、限制邮寄物品的品种对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依法进行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禁止进境物品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各种烈性毒药;
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他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限制进境物品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烟酒;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国家货币;
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限制出境的物品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国家货币;
外币及有价证券;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贵重中药材;
一般文物;
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海关对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的予以退运。经海关查验在规定范围内且无违禁内容的予以放行。
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主要指:
印刷品----图书、报纸、杂志、印件、函件(私人信件除外)、复印件、绘画、手稿、手抄本等。
音像制品----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电影胶片、摄影底片、幻灯片、以及计算机磁盘、光盘、磁带等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禁止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有禁止进境内容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
出版物上印有“内部资料”、“国内发行”字样的;
供大专院校内部使用的参考书籍;国家地质、地形测绘资料;
国内非法出版的书、刊、报纸等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盗印境外出版机构出版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
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
海关对货物类快件的监管货物类快件是指除文件类和个人物品类以外的快件。货物类快件又细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第一类快件分进境、出境2种。
进境:指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
出境:指出境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
此类快件进出境时,运营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类快件仅指进境快件,是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进境时,运营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三类快件是指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货物,此类货物进出境时,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邮件收寄过程中申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要求 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邮件的真实内件,以其它品名申报
未按要求申报或不申报内件情况,包括品名、数量、价值、原产地等
申报价值与实物明显不符,低值申报,如:出现“0价值”、“无商业价值(NO COMMERCIAL VALUE)”等字样
报关单、形式发票(商业发票)或详情单CN22“品名”栏内申报为“礼品(GIFT)”、“个人物品(PERSONAL USE)”或“商品(GOODS)”、“样品(SAMPLE)”等统称
中文申报
申报的要求物品类国际快递邮件应在详情单CN22栏目内和CN23报关单相关栏目内使用英文清楚、详细填写内件品名、数量,如:“一双皮鞋”、“两件棉质衬衫”、“5件羊绒衫”等。
正确、合理申报价值,并清楚地填写在邮件五联单、报关单和形式发票(商业发票)上,申报价值应一致。
非个人邮递的物品、货样、广告品、礼品需要提交形式发票(INVOICE),形式发票的内容应包括收、寄件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品名、数量、价值、产地等,并提供收、寄件人的电话号码。
标准快递和保险
标准快递
标准快递业务提供保价服务,且贵重物品务必保价。各局按照客户声明的邮件价值的千分之十收取保价费(最低收取300元人民币)。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寄件人可对托寄物内容声明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一定损失。声明价值及赔付上限每件为5万元人民币。
邮件保险
此项服务针对合同物流邮件,以自愿为原则。寄件人选择此项服务时,应确定声明价值与每票货物内件实际价值一致, 依据与客户的合作协议进行保费的收取。
经济快递
经济快递业务提供保价服务,且贵重物品务必保价。各局按照客户声明的邮件价值的百分之五收取保价费(最低收取200元人民币)。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寄件人可对托寄物内容声明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一定损失。声明价值及赔付上限每件为2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