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
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从快件收运时起至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此期间如发生快件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负赔偿责任。对构成法律文本的客户填写的相关托运书、快递单要认真妥善保管。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a) 不可抗力;
b) 快件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毁灭;
c) 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d) 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e) 快件货物的合理损耗;
f)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包括收货人将货件提回后才反映货件短少、损坏、变质等); 货损检验及赔偿处理程序 ·货损检验
快件到达目的站后,如果是在公司内部分拣时发现货物受损的,当班工作人员按分拣要求做好受损记录,以备处理时用。在交付客户时发现货物受损的,应与收货人当时当场共同检查货物受损情况,并认真填写’民航快递事故签证’,填写’货物索赔单’。如投保航空运输综合险的,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代理检验处理,最迟不能超过10天,否则保险公司不予受理。如办理航空货物声明价值并已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可根据货物受损情况,确定赔偿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该票货物的声明价。声明价值的赔偿工作必须于60天之内完毕。
未投保的快件货物的赔偿,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法》赔偿,即最高赔偿额按20元/公斤赔偿。如果该货物实际价值低于20元/公斤者,则按实际价值赔偿。 ·赔偿处理程序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填写’民航快递货物事故签证的次日起18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天内处理。
索赔必须提供的单证:民航快递单(保险或声明价值凭证)、发票、民航快递事故签证、索赔清单。 ·赔偿金额核定
保险或声明价值快件货物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投保或声明价值金额。如果被保险快件、声明价值实际赔偿金额低于投保金额或声明价值高限时,保险公司、承运人按承保或声明价值比例进行赔偿。
各项赔偿价格核定,均以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格为准。
各类货物价值的核算,以国家定价标准核算。
按保险公司有关保险赔偿规定和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合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实际损失中剔除。
根据保险公司有关保险赔偿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一时未能向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可提出要求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公司有关保险赔偿规定先给予补偿。但被保险人应填‘权益转让书’,把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责任者追偿。
自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180天内,被保险人不申报或不提供必要单证、文件,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若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由双方中的一方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时效快件超时送达赔偿
时效快件因我方原因造成超时送达的,应由我方退还客户该票快递货件运费。但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不赔偿其它间接经济损失。
由于4.2中的原因,造成限时快件超时送达的,运费不退,不承担其它任何连带责任,不赔偿其它经济损失。
虽时效快件超时送达,但经事前向客户作出说明取得理解,客户不提出退还运费者,可免予退费。 文件类时效快件的灭失赔偿
对48小时快件,除退回该票运费外,一次性赔偿最高不超过200元人民币。
12、24或36小时快件,除退回该票运费外,一次性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不承担其它任何连带责任,不赔偿其它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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