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1日国家邮政总局印发了修订后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与2008年颁布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办法》将申诉条件之一,投诉后未得到答复的日期从三十日缩减到七日,即消费者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七日未得到答复即可成为申诉条件之一。
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二条“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列出的申诉条件之一为:“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或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而2008年颁布的《办法》中此申诉条件为“向邮政业经营者投诉后30日(国际业务60日)未作出答复”。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本站关键词:快递 | 快件 | 速递 | 国际快递 | 国际速递 | 国际快件 | 北京快递公司 | 国际快递公司 | 北京国际快递 | 北京国际快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