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6 01、备案范围
计划开展出口活动的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原料养殖场。
02、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应当来自于备案的养殖场、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捕捞水域或者捕捞渔船,并符合拟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养场。
(五)《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03、受理条件
养殖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二)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04、办理流程
05、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办理。
窗口办理: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直属海关网站查询,或通过各地图软件搜索。
06、办理时间
(一)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07、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