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某通过一家国际快递企业向美国的亲属发送物品,并在快递单上标注了运送物品的内容和价值。但其亲属收到物品后发现数量不对。张某于是向快递企业投诉,但该快递企业却表示,投递过程没有发现问题,如果要索赔只能根据国际运输条款标准赔偿人民币830元,且索赔只能由美国的接收人提出。那么,张某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损失呢?
专业律师认为,国际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依据该标准的规定,寄件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快递企业要求索赔。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件人寄了快递,就与快递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寄件人有权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亦有权向法院提出起诉。
对于此事件中法律责任划分,首先要看是否有保价。如果有,由快递企业或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件丢失、损毁及内件与原物不符等情况,由快递公司直接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承担责任。
对于消费者的索赔额度,按照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索赔方案。如有保价,国际快递企业要按照保价来赔偿,责任主体跟法律责任也比较明确,一般争议不大。如果快递公司与寄件人对于邮件的损失赔偿有明确具体约定,则按照《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则按照交易习惯亦即市场价赔偿。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全额索赔。快递公司的邮寄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合同条款,其中多有丢失仅赔偿数倍邮费、或按重量赔偿等减轻快递公司法律责任的条款。这种印刷好的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这种限制责任的条款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否则该条款无效。现在已有法院判决快递单背面印刷的仅对快递公司减轻责任有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全额赔付寄件人物品损失的先例。
消费者如果要起诉,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快递单和交费票据,这是证明快递公司收取邮寄物品和费用及运输合同存在有效的最基本证据。还要有能证明所邮寄物品价值的相关证据,比如物品发票、付款单据、超市小票等。消费者需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据,消费者最好在快递单上写明产品的名称、型号等相关信息,切勿图省事。如果邮寄内容泛泛写为“物品”,容易对维权造成障碍。
需要说明的是,邮件丢失只赔付3倍邮资是快递公司误读。按照《邮政法》规定,只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旗下邮局的邮递业务才称之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其他快递公司对邮件的损失赔偿使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因此,《邮政法》关于3倍邮资赔偿限额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其他快递公司。国际快件,国际快递公司,国际速递,北京国际快递,北京国际快递公司, DHL,TNT,UPS,FEDEX,E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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