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医保稽核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保稽核有时效吗?

规定的两年时效 结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实施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均不相同,因此社会保险稽核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两年时效的规定。

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社会保险稽核暂行办法?

办理期限为案件受理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