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哪个行政部门?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谁公布?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职业病目录于什么时间实施?

《职业病目录》于2002年4月18日由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布。 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23日重新修订颁布。国卫疾控发〔201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