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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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意见128条失效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民法通则32条是什么意思?

《民法通则》第32条 合伙财产 《民法通则》第32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二条【合伙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申请司法鉴定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鉴定申请。  在庭审中,可以通过对鉴定人员的质证,以确定该鉴定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从而达到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目的。  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的,需要向法院说明原鉴定意见错误的证据或理由,最后需要法院审查后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委托鉴定。

《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民法通则140第二款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总则出台后,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是不是可以被完全抛弃了?

《民法总则》的出台并不是抛弃了《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 《民法总则》实际上就是《民法通则》的修定版,是对《民法通则》的修定和完善,实为编纂《民法典》的上篇,下篇为分则。《民法总则》系著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作。《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