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分几级?高级人民法院是如何划分的?

人民法院从级别管辖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设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地、市、自治州;  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选)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区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吗?

区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法院怎么划分等级的?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都是合议庭吗?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都是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民事案件,只有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中级法院不属于基层法院,对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都应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