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刑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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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郑人铸刑书反映了哪个历史事件?

《左传》记“(鲁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这短短的几个字,记载了中国法律史上一件划时代的事情,即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将以往秘藏于官府的刑书铸在了鼎上并公之于众,以此为郑国的“常法”,史称“铸刑鼎”或“铸刑书”。说这是在法律史上划时代的举措,是因为以往的法律并不公之于众,用现代的法律发展观来解释的话,就是“郑人铸刑书”之前的法律尚处在习惯法时代,而其后法律进入到了成文法时代,“郑人铸刑书”是中国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的标志性事件。

子产,铸邢书,有何历史意义?

这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揭开了中国法制史新的一页,其中有不少条文为后世所因循。 公元前536年,在郑国执政的子产首先创制新的法规,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以为国之常法”。这种“铸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贵族们的攻击,但它毕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郑国的大夫邓析在“铸刑鼎”以后,又补充修订了《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也仿照郑国“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刑鼎》、《竹书》、《刑书》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但从各家的议论记载中,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是体现着以后法家所主张的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精神的。在此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各国先后实行变法。并将法律公布于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国李悝编定的《法经》和秦商鞅变法后颁行的《秦律》。

孔子反对铸造刑鼎的原因是什么?

孔子反对法制,最典型的例子是子产铸刑鼎,孔子反对。该典故为子产发现郑国治理民众的士大夫,过于随意化,对国家不利。于是子产制定了刑法,并铸造刑鼎(就是将法律铸刻在鼎上,让所有被审判、被治理的民众都能看到)。 当时郑国的士大夫疯狂反对,因为这剥夺了士大夫随心所欲管理民众的权利。 孔子这时也出面,反对子产铸刑鼎的做法(子产是孔子一向盛赞的贤人)。

郑国铸刑鼎的时代背景及目的?

郑简公十二年子产为卿,二十三年子产执政郑国。郑简公三十年(前536年)3月,子产铸大鼎,将国家法律条文铸在上边,把鼎放在城中繁华之处向世人公布。